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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但是在“三、指标来源”中又指出:(二)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
请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评过程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属于垃圾处理场不适用于环发[2014]197号,还是属于火电建设项目,适用于环发[2014]197号;如果适用,是否应该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来执行削减。
回复:
您好。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第三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无需按照《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进行区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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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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