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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n   /  2022-8-10 21:1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我司主要产品是注塑机和液压机,涉及五金加工、喷漆、清水清洗和组装工序,已办理完善相关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手续。
现根据下游客户对部分产品质量要求,拟新增一套超声波清洗系统(加光亮剂和除油剂),清洗零件表面油污,清洗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作为零星废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新增清洗系统不经常使用,只是部分客户要求才用。
其他产品方案、规模、用地面积、法人等均不变。
请问我司新增超声波清洗系统是否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中的第五条: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其中提及“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可以试行豁免?
若能豁免,后续如何完善这部分环保手续,如排污许可等?
回复:
   您好。
项目仅新增超声波清洗系统,且零星废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中有关规定,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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