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 广东省生态环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一、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是否意味着现有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无需执行附录A中的排放限值(即10mg/m³、30mg/m³)。
回复:
您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将附录A列为资料性附录,现有企业在2021年10月8日前可参考执行。
按照《 广东省生态环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应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