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区域内医疗机构,拟引入微剂量骨龄仪,该设备已获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备案文号:浙环辐备[2021]002号)。
根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第49号文件《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将极低风险的射线装置纳入豁免管理;国家生态环境部,已告知,拟在2021年8月份,将上述骨龄仪,进行公示公告
请问,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告后,是否广东省的医疗机构,使用该骨龄仪,无需获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回复:
您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若该微剂量骨龄仪已获得生产厂商办理的最终用户豁免,该设备经豁免备案并经生态环境部公告后,可以在我省医疗机构使用,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若仅医疗机构办理使用豁免,应按照备案主体和内容使用。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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