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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
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 我企业于2018年3月1日后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如何鉴别上述所说的重大修订?
具体程度怎么判断?
如无重大修订,简化的修订流程是怎么样的?
是否需要编制四本报告?
回复:
   您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明确,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问题所提的“重大修订”已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如本次预案有重大修订,请编制四本报告并开专家评审会后备案;如无重大修订,近仅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可不开专家评审会,编制四本报告后直接备案。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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