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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瞎扯淡   /  2022-8-10 21:1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我企业较早时间以前办理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经过较长时间运行,为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本企业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我公司拟再次委托第三方办理环评手续。
请问,不存在重大变动的情况下,能否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后评价的方式办理环评手续?
回复:
   您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另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不可替代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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