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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枯心树   /  2022-8-10 21:1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您好,我司主要生产鸡精,鸡粉调味料。
生产过程中有鸡精鸡粉的气味散发,故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因都是食品级的无害物质,请问吸附气体后活性炭是否可以当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谢谢!
回复:
   您好,烟气、VOCs 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 900-405-06、772-005-18 、 261-053-29 、 265-002-29 、384-003-29、387-001-29 类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39-49。
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可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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