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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司从事五金制品的生产,设有喷粉、喷砂、清洗等工艺,现有项目已通过了环评审批以及环保验收,已进行排污登记。
目前由于部分设备调整,原位于三楼喷粉车间一台手动喷粉柜和一台烘烤炉(面包炉)搬移到四楼,另增加了一台小型手动喷粉柜(150cm*200cm*190cm)和烘烤炉(260cm*260cm)主要用于生产订单样版制做。
调整后,项目的产能、原材料用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量、污染防治措施均保持不变。
现咨询,该调整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回复:
   您好!
鉴于项目增加用于生产样板的小型设备,建议您进一步分析项目总平面布置方案变化及设备增加后的污染物产排等情况,若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等,则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改造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信息。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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