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您好,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厂除外)。
1、请问本项目含VOC原辅材料中VOC含量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的限值要求,是否可以使用?
2、符合上述4个文件中的限值要求的含VOC原辅材料,是否不属于高VOC,即符合《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要求?
回复:
您好,企业生产和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标准已明确为低VOCs的不属于高VOCs范畴。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