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请问,非广州深圳区域的调查地块,在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前,调查地块内仍有快递收发站、销售商铺等商服企业在运营的情况下,是否可安排进场采样?
还是需地块内所有企业(含上述商服企业)均停止运营并且撤离后,方可安排进场采样?
回复:
您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是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针对性原则是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征,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粤环办〔2020〕67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若采样过程受建筑物影响而无法按计划实施,则应在报告的不确定性分析中说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采样计划的工作内容的偏差以及限制条件对结论的影响;后续对于地块内存在的尚未清理完毕的建筑物,若清运或拆除过程新发现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新发现污染或二次污染区域开展补充调查。
应先判断调查地块内快递收发站、运营销售商铺等商服企业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并依文件执行。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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