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1、兹有运动器材扩建项目,项目从事飞轮、轴承、健身车的生产,原项目已审批,现扩建1台60万大卡/h(1t/h)燃液化石油气干燥炉、1台80万大卡/h(1.33t/h)燃液化石油气干燥炉和38台焊接机,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不涉及产品类型及产能的改变。
是否应根据名录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编制环评报告表?
2、兹有锅炉技改项目,仅拆除1台生产用的6t/h燃生物质蒸汽锅炉,改为1台6t/h燃天然气蒸汽锅炉,项目产品方案、主要生产设备、劳动定员、生产工艺均未发生改变,是否可按照2020年44号文精神进行豁免环评?
回复:
您好!项目新增干燥炉、焊接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如未纳入《名录》,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燃生物质锅炉改为燃天然气锅炉且规模不增加,如不涉及新增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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