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公司是专业收集处理五金刀剪企业在水磨工序中产生的水磨废料,该废料主要含有砂轮粉、钢粉和水,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我公司经磁选后,分离出砂轮粉和钢粉,砂轮粉委托当地的制砖企业作为原料使用。
钢粉出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原料用于炼钢。
由于接收的钢铁企业在省外,需要跨省转移,请问我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回复:
您好!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手续请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按照相关指示流程操作。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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