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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简单   /  2022-8-10 21:09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企业已有相关环保手续,计划把现有电泳线废气(VOCs)、PVC烘干废气(VOCs、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燃气热水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口合并一根排气筒排放,合并后取消原有的治理设施,新上一套“填料喷淋塔+沸石转轮+催化燃烧(气燃烧)”用于处理废气,合并后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咨询两个问题:1、燃气热水锅炉废气排放口是否可以跟其他生产工艺废气排放口合并?
若不可以,除了燃气热水锅炉废气排放口,其他排气筒是否可以合并?
2、根据《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二十、环境治理业 27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中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的情况,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本项目属于上述描述情况,是否不纳入环评管理,豁免环评手续?
若无需办理环评,只需重新申请排污证?
回复:
   您好!有关废气排放口变更问题,建议对照原环评批复要求,径向原环评审批部门咨询。
有关项目环评问题,如更新废气处理设施,不增加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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