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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表A.1“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建设项目属I类项目,指的是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仅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建设项目为II类;其他为III类。若工艺涉及的热处理仅为通过温度的提升实现物理形态变化的,不属于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土壤可按Ⅲ类判定。若仅是打磨、抛光粉尘污染也应归类III类。
若项目工艺中包含喷漆(水性漆),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属于“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项目土壤评价类别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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