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尊敬的省厅领导!低挥发性物质的认定除了有国家规范以外,是否可以《关于印发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181号)规定【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一般情况下认为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溶类的,都属于低VOCs原辅材料】,来判断原料属于低挥发性物质?
谢谢!
回复:
您好,多年来,我省一直鼓励企业推广使用高固份、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对于高VOCs含量的认定,我省主要参照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或《关于印发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181号)等其他省市相关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标准执行。
目前国家已出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的,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范畴。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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