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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wei   /  2022-8-10 21:09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某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4月才送达至当事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仍有效?
行政相对人是否仍处于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救济期限内?
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送达做了详细规定。
是否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适格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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