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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中沉   /  2022-8-10 21:09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一下上一家企业之前响应政策办理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同时属于全国排污许可证整改名单,由于今年经营问题该企业转让给另外一个企业,另外一个企业在原来的生产厂房开展经营,生产工艺和产能都不发生变化。
另外一个企业是否可以沿用旧企业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不再开展环评工作,并按照全国排污许可证整改通知书里面的要求,完成整改后,申请全国排污许可证?
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作为佐证?
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
如仅变更运营主体,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排污许可证办理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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