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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家具VOC末端治理:
      1、末端设施:UV光解+活性炭,处理VOC废气,技改后是否要采用“两级”活性炭箱“串联”吸附,活性炭量为总去除VOC量的“4倍”,达到90%处理率?
      2、采用低浓度voc小于50mg/m3的油漆,是否只采用一级活性炭吸附?
若有这样规定要求,是否有文件标准等支持?
回复:
   您好!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请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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