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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我司服务的部分加油站的排气管无安装三次油气回收设备,且据我司统计数据广东省大部分加油站都只按照要求安装了二次油气回收系统,如果是安装二次油气回收系统是没有在排气管里面再处理油气的,这样按照要求排气管应该属于无组织排放,但是部分加油站站长上年不懂得区分有组织和无组织都按照各区生态环境局的模板填写了排污许可证,其中有些生态环境局可能也不会辨识这个排气口的情况,整个片区都填写了有组织,现在年报上需要按照有组织监测,不过监测公司发现不属于有组织排放口,但部分生态环境局咬定是有组织排放口,且相关文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也没有明确这个问题,所以想问问这边能不能发出一个比较合适的管理办法,让这个加油站的排污许可证年报工作可以继续下去。
回复: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汽油储罐挥发过程产生的油气经油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口排放为有组织排放,排放口类型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口距地平面高度不应小于4m。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落实管理要求。
具体事项,请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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