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某镇新建一座3000m3/d污水处理厂,用于收集处理镇区居民生活污水。
问题一:项目本身是削减类项目,建成运营后可以改变区域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的现状,减少排入纳污河流的污染物,项目是否可划为导则表1“依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加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参照间接排放”,评价等级定为三级B,还是定为直接排放,评价等级为二?
问题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废水直排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需编制地表水专项评价,若是满足导则表1注9所列情况,参照间接排放,是否需要编制专项?
问题三:项目纳污河流无相关部门发布的背景资料,补充监测后发现河流氨氮、总氮不达标。
项目建成运营后可改变生活污水无序、超标排放的现状,可减少氨氮、总氮的排放,如此一来,在地表水预测时,现状监测的氨氮、总氮可作为背景值吗,如果不行,应如何确定?
回复:
您好。
本项目不属于“托现有排放口,且对外环境未新增加排放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建设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不能定为3级B。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应编制地表水专项评价。
问题三应结合本项目削减情况进行预测。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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