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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是一位基层环保监管人员,遇到一些关于环评与日常监管之间出现的问题,关于五金制品加工制造行业,常见的是某些企业环评已审批机加工、抛光、打磨、研磨(涉水)、清洗(清水清洗)等工序,审批时批复产生的零散废水转移处理,不外排。
但我们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发现某些企业擅自增加一些除油、碱洗或添加清洗剂清洗的工序(均产生废水),这些废水多为不排放同时转移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处置(非处理后循环使用),结合《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擅自增加的工序应该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行业类别,定性为“其他”类别编制报告表,但翻阅以往的网络问政回复,关于这类的工序如不涉及废水排放可豁免。
请问我们在监管过程中遇到除油、碱洗或添加清洗剂清洗的工序在废水不排放的前提下是否按豁免执行?
还有如果清洗剂涉及酸性(磷酸、盐酸等)类别如何定性环评类别?
回复:
   您好。
建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该类项目如仅产生少量生产废水且成分简单、易于处理,可通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回用生产或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有相应处理能力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如生产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委外处理,则应编制环评文件。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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