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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n   /  2022-8-10 21:09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现有B公司位于已有规划的园区内,并已取得环评批复且通过环保验收及取得排污许可证。
A公司租用B公司内闲置场地进行建设,利用B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制砖。
而且,A公司只接受一定量的B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不接受其他外来危险废物。
此类项目能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生态环境部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的“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
回复:
   您好!您所描述的情况不属于“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固体废物”的情形。
谢谢关注。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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