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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你好,某公司拟建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废活性炭-活化炉-烟气焚烧-净化-排放),有2条再生生产线,单条生产线处理能力1400kg/h,每条线单独设置烟气净化装置。
两条线的废气分别处理后再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非集束)。
请问,排气筒高度是根据GB18484-2020中“300-2000kg/h”执行35m,还是根据“≥2500kg/h”执行50m?
回复:
   您好!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不同处置能力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及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确定。
建议您参照该标准“5.3.5排气筒”的相关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论证排气筒高度。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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