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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畅   /  2022-8-10 21:08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我们企业是建筑工程公司,在省内多地有工程项目,现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施工扬尘的环保税。
我们了解到这一块的环保税主要是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的附件2来报。
我们遇到的问题是,根据该公告附件2,“扬尘排放量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公告也有提到“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
我们的疑惑是,我们有部分项目处于前期的土地平整、桩基础工程阶段,不可避免会产生扬尘污染污染,按规定应当缴环保税,但该阶段建筑物主体尚未建起,无法得到具体的建筑面积,那该以怎么样的数值来作为这个“月建筑面积”进行环保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
特此向公告发出单位进行咨询。
盼答复。
回复:
   您好。
扬尘排放量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你好,这个阶段可以按照施工面积进行计算。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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