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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企业危废产生量极少,如果一年转移一次成本非常大。
如果危废产生量极少,是否还要一年转移一次以上?
回复:
   您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
谢谢关注。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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