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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企业自己产生的固体废物,自身回收利用了其中的资源,如废塑料,它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名录,那么这个废塑料是应该理解为企业产品还是固废;如果企业将废塑料再卖出去,这个行为是应该视为正常的商品交易行为还是应该视为固体废物的处置利用行为?
同理,如果一家废品收购站收购了大量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再将废塑料卖到企业进行加工生产,是否应当将这一行为视为废品收购站对废塑料的处置、利用行为。
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固废法第四十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等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条款进行利用、处置。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中的塑料等可回收物应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的处理等具体事宜可咨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塑料制品业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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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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