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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如果企业租用园区内某独栋厂房进行生产(即以该厂房外墙为边界,墙外不属于本项目),请问对于独栋厂房项目进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时,应如何设立监测点位。
是在该独栋厂房的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布置,还是参照A.2.1中“若厂房不完整,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进行监测?
回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企业是租用园区内某独栋厂房,不属于“厂房不完整(有顶无围墙)”情况,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点位设置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第A.2.1条款“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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