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您好!项目为外购机制砂原料,经分拣、破碎、水洗、脱水筛等工序后即可作为机制砂成品外售,请问能否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第22项要求豁免?
其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石墨及其他非金 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项还是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2项?
回复:
您好。
如本项目仅对未受污染的原料等进行破碎、清洗,且不排放废水,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的“其他”类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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