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尊敬的厅领导:
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要求,“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编制环评文件。
而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蚀刻液循环利用及回收项目有关环评事项的复函》,蚀刻液由委外处置改为厂区增加蚀刻液循环利用装置自行处置,可以通过竣工验收、清洁生产或者环境影响后评价进行确认。
请问这两个文件具体执行起来会不会产生矛盾,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以哪个为准。
回复:
您好!鉴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蚀刻液循环利用及回收项目有关环评事项的复函》后印发实施,适用该《变动清单》的情形,应按其有关要求执行。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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