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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原baby   /  2022-8-10 21:08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您好,若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其中项目特征因子为PM10,那么本项目引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监测点位是否必须要在本项目的评价范围之内,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监测点位不在本项目的范围之内,是否需要进行补充监测?
回复:
   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6.1.2,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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