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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本人之前通过咨询贵厅获悉,列入2017年10月1日前当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评文件并取得批复。
2017年10月1日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前,应取得环保部门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建设项目应取得这两个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现咨询:在2017年10月1日前,建设项目是否需环保部门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
回复: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发布,2017年修订,2017年10月1日修订版生效),2017年10月1日前,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得批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应当包含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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