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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项目为在建发电项目,项目的环报告表已经审批完成,目前正在设计建设中。
项目工业用水水源为城市污水厂处理后的尾水,取用水量约为2000t/h。
(该城市污水厂处理工艺为:厌氧-缺氧-好氧法,生物脱氮除磷工艺+磁混凝和过滤工艺,出水指标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中较严值)。
初步设计阶段,工业补给水是直接使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目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增设3座处理能力为600t/h的V型滤池(并设旁路),当污水厂来水水质较差时,污水厂中水经 V型滤池进一步过滤后再用于项目工业补给水。
同时需新增反冲洗工艺对V型滤池进行反冲洗,产生反冲洗废水为600t/d,经我公司厂内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引至该污水处理厂处理。
请问该种情况是应该做环评报告表还是登记表?
回复:
   您好。
本项目应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如属于重大变动,则应按照《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如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验收管理,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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