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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现请解答: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上述条例中提及的“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是否指:环保部门出具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2017年10月1日前(即在2017年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实施前)环保部门是否只有建设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才能对建设项目出具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回复:
   您好!列入当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评文件并取得批复。
2017年10月1日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前,应取得环保部门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建设项目应取得这两个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是单指竣工验收批复还是包含环评批复,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答复。
2017年10月1日前,环保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验收,审批通过的进行批复。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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