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网友咨询:
   我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为321-026-48编号的危废,按照2021版的危废名录里面的豁免条件来看,该危废的利用环节可以豁免,想咨询是否需要办理豁免条件?
应该怎么将该危废交由可以利用的下游公司处理?
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关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铝灰渣和二次吕灰在利用环节,如果满足“回收金属铝”豁免条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从事利用铝灰渣开展回收金属铝利用活动的单位可依法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产废单位在委托此类符合国家有关豁免管理原则的利用处置单位时,应依法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从事豁免管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应该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云平台(网址:https://app.gdeei.cn/gfjgqy-mh)进行备案,提交具备拟利用处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