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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本厂房的生产和设备已经办理了排污登记生产,现打算出租,承租人用我厂房内现有设备,生产排污登记表内的产品,请问承租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排污登记?
回复:
   您好。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目前排污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若生产经营行为涉及上述信息变动的,应进行变更填报。
具体的有关事项,可进一步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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