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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场地调查过程中,如果通过人员访谈、资料调查、历史影像等手段查明需要调查地块未从事过工业活动是否可以不采样,看过同类项目,原有为农田用地,转变为房地产性质,但该地块未从事过工业活动,依然需要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这样是否合理?
回复:
   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因此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原则。
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若地块已完成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采样分析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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