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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洗水、印花工厂属于名录中的企业;
2、根据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故想要再次确认:洗水、印花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的,仍进行生产和排放,是否属于非法排放?
回复:
   您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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