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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司是一家精密塑料件加工企业,企业于2013年取得环评批复,生产过程中有喷油工艺,根据当时业务量核算油性漆使用量为3t/a,喷油废气经漆雾吸收塔处理后经5条21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目前由于我司接到新的业务订单单位产品喷油量增加很多,经核算油性漆年用量将大于10t/a,我司拟对废气处理措施进行升级为“漆雾吸收塔+UV光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90%)对喷油废气进行处理,处理后有机废气将执行更严的DB44/814-2010表1中第II时段排放限值,根据(粤环函〔2019〕243号)对产排情况进行核算能满足(粤环发〔2019〕2号)及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要求,(我司有尝试使用水性漆和低挥发份涂料,但是目前涂料技术无法满足生产要求,生产后底料容易变形),请问这种情况需要重新报批环评还是直接在排污许可证上进行调整
回复: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你司项目如仅增加油漆量,不增加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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