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网友咨询: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中的“重点排污单位”等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吗?
若不是,二者有何区别?
谢谢,盼复!
回复:
   您好。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具体名单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按条件筛选确定并公开。
具体筛选条件请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办**在修订中。
《规定》第二章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作出规定。
其中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单位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其中,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规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两者的确定原则和筛选条件不完全相同,在管理上将互为补充。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