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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jlfhlkl   /  2020-5-23 08:45  /   0 人收藏

高规里面4.2.3规定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10m,但是条文解读说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下5-10m,一个是持力层以下,一个是桩端以下,这不矛盾了吗,比如说,预计桩端在8层黏土,8层黏土埋深40-50m,桩端埋深43m,持力层以下那就是孔深55m,桩端以下就是孔深48m,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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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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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说的应是桩端以下5-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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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桩端持力层,说的实际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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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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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桩端持力层,43m以下50~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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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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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是同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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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端以下,不要误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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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同学规范看的很细,赞一个。
单纯从字面看,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10m,确实应该是和楼主理解的一样。只不过这个条款恐怕很少用到了吧?
4.2.3针对的是端承型桩,但是第1款又说“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根据桩基规范,以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桩端应该为摩擦型桩吧?对于中等风化及更好的岩石,走第2~5条就可以了。
做桩基设计的人应该更清楚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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