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009年版 12章 水和土额腐蚀性评价中,按环境类型评价土和水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时,表12.2.1表中数值适用于有干湿交替作用的情况,Ⅰ、Ⅱ类腐蚀环境无干湿交替作用时,表中的数值应乘以1.3的系数。
按规范条文说明的解释是“干湿交替是指地下水位变化和毛细水升降时,建筑材料的干湿变化情况”。
有人认为:必须强调“干湿变化”这4个字。因为有些情况是“干”与“湿”的变化,有些情况是“潮”与“湿”的变化,这与土壤性质、地下水位变化频率等有关。近海地区的粗砂土壤会有“干”与“湿”的变化;但粉土、粘性土则可能是“地下水位的变化仅引起建筑材料的潮与湿的变化,而不会引起干与湿的变化”。有些地区一年内地下水位的变化只有1~2次,该变化区也不可能是干湿变化。
问题是:最高水位在地面下1米左右,年水位在1.5-2.5米,基础埋深1.5米左右,这种情况下属于什么环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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